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法律●宋刑統】
宋太祖時,詔竇儀等定「建隆刑統」三十卷,於建隆四年(西元九六三)。
頒行「刑統」篇目分十二:一、名例,二、禁,三、職制,四、戶婚,五、庫,六、擅興,七、賊盜,八、鬥訟,九、詐偽,十、雜,十一、捕亡,十二、斷獄。
內容大致和唐律相似。
建隆刑統之外,復有建隆編。
宋史刑法志云:「建隆初,詔竇儀等上編,凡一百有六條,詔與新定『刑統』並頒天下,參酌輕重為詳,世稱平允。」
按宋刑統名稱之由來,係本於大周刑統(顯德刑統),刑統係刑律統類之簡稱。
刑律統類可溯源自唐宣宗之大中刑律統類及同光刑律統類。
關於宋刑統之編製,王應麟玉海六十六載:「建隆四年,工部尚書竇儀言,周刑統科條繁浩,或有未明,請別加詳定。
乃命儀與蘇曉等同撰集。
凡削出令式宣一百九條,增入制十五條,又錄律內『餘條准此』者凡四十四條上附於名例之次。
並目錄成三十卷。」
(原注:刑統凡三十一卷,二百十三門,律十二篇,五百二條,並疏令格式條一百七十三,起請條三十二)太宗端拱二年(九八九),詔賜宰臣刑統各一部,詔中外臣僚,常讀律書。
刑統在有宋一代,是始終施行的。
(黃靜嘉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101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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